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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安地列斯州交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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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0-6-3 00: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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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圣安地列斯州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法。

    第二章 载具
    第二条 本州新购机动车应及时在圣安地列斯州车管所申领号牌及行驶证。
    第三条 号牌应悬挂在车前、车后指定位置,保持清晰、完整。
    第四条 机动车应当定期在主管部门指定的修理厂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检验合格方可上路行驶。机动车每年检验一次。

    第三章 驾驶人
    第五条 符合相关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的人,可以向本州指定的管理部门申请驾驶执照。
    第六条 交通管理部门对驾驶人的违法行为实行记分制度。对累计记分达到12分的,予以吊销驾驶执照。
    第七条 驾驶人驾驶证记分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第八条 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应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以及驾驶执照。

    第九条 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第四章 道路通行
    第十条 交通标志分为:指示标志、警告标志、禁令标志、指路标志、辅助标志。
    第十一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第十二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警察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第十三条 交通执法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
    第十四条 遇到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重大活动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交通执法部门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第十五条 机动车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遵循下列限速:
    (一)高速公路小型汽车时速不得超过140公里/小时,小型汽车外的机动车时速不得超过120公里/小时;
    (二)同向双车道以上的城市道路时速不得超过90公里/小时,同向单车道的城市道路时速不得超过80公里/小时;
    (三)同向双车道以上的乡村道路时速不得超过100公里/小时,同向单车道的乡村道路时速不得超过90公里/小时。
    第十六条 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
    (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三)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救护车、消防车、工程车的;
    (四)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
    第十七条 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得借道超车或占用对面车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
    第十八条 机动车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第十九条 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
    第二十条 警车、救护车、消防车、工程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警车、救护车、消防车、工程车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不享有前款规定的道路优先通行权。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二十二条 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行使。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靠机动车道的右侧行驶。
    第二十三条 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二十四条 非机动车行使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时速不得超过30公里/小时。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使用转向灯:
    (一)向左转弯、向左变更车道、准备超车、驶离停车地点或者掉头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
    (二)向右转弯、向右变更车道、超车完毕驶回原车道、靠路边停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右转向灯。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通过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观察通过。路口有“STOP”标志时,应停车观察三秒。

    第五章 高速公路通行特别规定
    第二十七条 高速公路应当标明车道的行驶速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40公里,最低车速不得低于每小时60公里。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小型载客汽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40公里,其他机动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摩托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00公里。 同方向有2条车道的,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00公里;同方向有3条以上车道的,最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10公里,中间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90公里。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与上述车道行驶车速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行驶。
    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从匝道驶入高速公路,应当开启左转向灯,在不妨碍已在高速公路内的机动车正常行驶的情况下驶入车道。 机动车驶离高速公路时,应当开启右转向灯,驶入减速车道,降低车速后驶离。
    第二十九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车速超过每小时100公里时,应当与同车道前车保持100米以上的距离,车速低于每小时100公里时,与同车道前车距离可以适当缩短,但最小距离不得少于50米。
    第三十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能见度小于200米时,开启近光灯、示廓灯和前后位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60公里,与同车道前车保持100米以上的距离;
    (二)能见度小于100米时,开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40公里,与同车道前车保持50米以上的距离;
    (三)能见度小于50米时,开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20公里,并从最近的出口尽快驶离高速公路。
    第三十一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在车道内停车;
    (二)在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
    (三)骑、轧车行道分界线或者在路肩上行驶;
    (四)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
    (五)试车或者学习驾驶机动车。
    第三十二条 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载货汽车车厢不得载人。两轮摩托车在高速公路行驶时不得载人。
    第三十三条 机动车通过施工作业路段时,应当注意警示标志,减速行驶。
    第三十四条 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执法部门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
    第三十六条 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吊销驾驶执照、拘留。
    第三十七条 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三十九条 酒后驾驶机动车,酒精指数达到200以上的,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拒绝接受酒精呼吸检测的,应采取强制措施进行检测。
        为逃避酒精测试,现场饮酒的,以饮酒后的酒精测试结果为准。
    第四十条 货运机动车违法载客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警车、救护车、消防车、工程车违反规定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整改的,可暂扣机动车十五日。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放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然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开出《机动车违停告知书》,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交通执法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交通执法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对于将载具固定刷新在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放规定地点且拒不整改的,可依法暂扣机动车。
    第四十三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且拒不整改的,交通执法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并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
        新购机动车未能及时上牌的,在指定时间内完成上牌手续的,免于处罚。
    第四十四条 伪造、变造或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扣留该机动车,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三十分钟以下拘留。
    第四十五条 驾驶逾期未年检机动车上路的,依法扣留机动车,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一百以上的,处五千元罚款;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三十分钟以下拘留。
    第四十七条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八条 擅自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可以依法给予罚款;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有前款行为,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条 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第五十一条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政府金库的;
    (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
    (三)违法扣留车辆的;
    (四)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
    (五)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
    (六)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交通执法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五十二条 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给予交通警察行政处分的,可以停止其执行职务。
        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交通警察受到降级或撤职行政处分的,可以予以开除。
    第五十三条 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对有违法嫌疑的车辆、行人,经出示相应证件后,可以要求车辆、行人接受盘查。不得故意刁难车辆、行人,不得反复对同一问题短时间内多次检查。必要时,交通执法部门可设置路障对来往车辆进行检查。
    第五十四条 依照本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拒不接受盘查的,可采取强制措施。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车辆逃逸的,可进行现场拦截。现场拦截已经危害到公众安全时,不得继续进行现场拦截;但不现场拦截可能造成更大危害的除外。
    第五十五条 交通警察依法查得车辆未处理违章达到五起以上时,可依法暂扣车辆。车辆违章处理完毕后,应及时归还车辆,不得收取费用。
    第五十六条 各郡政府有权依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条例,但条例不得与本法、本州其它法或联邦法律相抵触。

    附件一: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记分分值
    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2分
    (一)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酒精指数达到 200 以上的;
    (二)驾驶机动车未悬挂号牌的,或故意遮挡、使用变造、伪造号牌的;

    (三)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掉头、逆行、倒车的;
    (四)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100%以上的。
    二、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一次记6分
    (一)驾驶货车违反规定载客的;
    (二)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但未达到100%的;

    (三)驾驶机动车非紧急情况在应急车道行驶、停车;
    三、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一次记3分
    (一)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二)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的,或者逆向行驶的;
    (三)驾驶机动车不按交通警察指挥通行的;

    (四)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上,但未达到50%的;
    (五)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
    (六)驾驶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缓慢行驶的,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

    五、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分
    (一)不按规定使用转向灯的;(二)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

    附件二:停车规范
    下列行为视为违法停车,可被开出罚单:
    a.停车咪表超时
    停放于有咪表计时的停车位上的车超时未驶离,但免税牌车辆和紧急车辆允许停放在超时的咪表停车位。
    b.靠近消防栓
    停放于消防栓旁的车辆,可呼叫拖车拖离扣押。
    c.逾期未年检
    逾期未年检的车辆,可呼叫拖车拖离扣押。
    d.非停车区域
    任何停放于人行道和公共场所的车辆,如果附近没有适当标志或地面上没有适当的白色标记,均视为违法。
    e.占用人行道
    停放于路边但车轮占用了人行道的车辆。
    f.离路边太远
    停放于路边,但车轮距离路沿过远。
    g.红线区域/禁止停车区
    停放于路沿有红线标记,或有标志标明禁止停放的区域的车辆,可呼叫拖车拖离扣押。
    h.逆向
    停车方向与道路行进方向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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